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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随州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7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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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随价文[2012]9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规[2011]47号文件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现将随州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随州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市县区
  建制镇名单
  征收标准
  曾都区
  洛阳镇、府河镇、万店镇、何店镇
  30
  广水市
  杨寨镇、陈巷镇、长岭镇、马坪镇、余店镇、关庙镇、吴店镇、郝店镇、蔡河镇
  30
  随县
  洪山镇、殷店镇、唐县镇、小林镇、均川镇、安居镇、万和镇、环潭镇、高城镇、新街镇、尚市镇、吴山镇、草店镇、淮河镇、柳林镇、三里岗镇、万福镇、长岗镇
  30
  二、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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