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潜江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6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71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潜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我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潜价办[2011]37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规[2011]47号文件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现将潜江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3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制镇为渔洋镇、老新镇、熊口镇、龙湾镇、张金镇、浩口镇、高石碑镇、积玉口镇。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 粤发改价格[201 2015/12/3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价函[2012]20 2011/9/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 2013/7/1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衢地税发[2014] 2014/1/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气水热等基础设施配套费有 鲁价综发[2016] 2016/5/9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2018/4/1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 浙价费[2008]15 2008/5/7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黄冈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鄂价工服规[201 2012/7/1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 温残联教就[201 2012/8/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 穗地税发[2010] 20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