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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潜江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6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9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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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潜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我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潜价办[2011]37号)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规[2011]47号文件对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现将潜江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3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制镇为渔洋镇、老新镇、熊口镇、龙湾镇、张金镇、浩口镇、高石碑镇、积玉口镇。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按建筑面积收取。征收范围、缴费对象以及减免等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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