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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9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30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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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促进节约用电,有利于节能减排,我局拟定了湖北省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并于5月11日在武汉召开了居民阶梯电价听证会。结合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基数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覆盖率原则,考虑到我省气候的特点,确定每户每月分档电量。第一档电量为0至18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181至400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电量。
  二、居民阶梯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居民阶梯电价加价原则,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标准定为:第一档电量的电价(简称为基础电价)保持现行标准不变,第二档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比基础电价提高0.05元,第三档电量的电价每千瓦时比基础电价提高0.30元。
  三、居民阶梯电价的有关事项
  (一)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湖北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地方电网纳入省电网直供直管后,其电价与省电网实现同价,届时地方电网居民电价原则上与省电网居民电价同价,相应调整时不再召开听证会。若地方电网不纳入省电网直供直管,保持其供电体制不变,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时应召开听证会,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二)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省的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2.2分/千瓦时调整。
  (三)“以电代燃”用电户,其每户每月100千瓦时以内的部分按“以电代燃”电价标准执行,101千瓦时至180千瓦时按居民阶梯电价的基础电价标准执行,其余按居民阶梯电价的规定执行。
  (四)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五)“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业抄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抄表周期为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按上述电量标准确定;抄表周期为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按上述电量标准乘以2确定。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暂以日历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按上述电量标准乘以12确定(2012年分档电量按上述电量标准乘以6确定),分档电量不能跨年使用。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因政策调整或业务变更前(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按一个月的标准确定;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分档电量按两个月的标准确定。
  (六)各地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电户“一户一表”的改造。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电表改造费用。
  (七)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适时出台。
  四、对低收入群体的电价优惠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后对低收入群体优惠的要求,我省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包含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基数内。每户每月10千瓦时电量按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费金额退费。由供电单位划转给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发放到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原对城市“低保户”的用电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五、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8月份抄见电量起)。
  六、各地物价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平稳出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相关附件: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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