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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厅发[2003]6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4-7
实施时间: 2003-4-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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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发44号文件)下发以来,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工作,全国绝大部分统筹地区启动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02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9400万。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应参保人群还没有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这些职工的基本医疗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新制度的运行乃至对社会稳定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根据部2003年的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影响到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也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既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积极争取政府领导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力以赴做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争取参保人数再上一个新台阶,确保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突破一个亿的工作目标。
  二、切实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继续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发4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尚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统筹地区,必须在今年启动并做好扩面工作。已经实施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将城镇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大中城市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达到70%以上,其他城市也要在去年参保人数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统筹地区的参保人数要达到50%以上。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困难群体参保问题。对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单位,可按照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那些因退休人员较多或其他原因目前还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将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做好地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要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为推进扩面创造有利条件
  要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的要求,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规范管理,强化服务,为推进扩面创造有利条件。要核实缴费基数,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采取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关闭破产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足额到位,做到应收尽收。在坚持总量控制、保证基金平衡和确保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下,不断完善费用结算办法,严格审核和监督,控制不合理的支出。要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简化不必要的管理手续,方便单位和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逐步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直接结算,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指导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改进服务,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手段。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扩面计划任务
  各地要将部里下达的扩面指标分解到各统筹地区,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扩面指标分解情况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部医疗保险司。要加强对扩面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各地工作出现的问题,主动帮助解决。对拒不参保的单位,要采取行政监察和媒体披露等方式督促其参保。要进一步完善扩面工作调度制度,按月汇总各统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部社保中心。部里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完成任务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给予表扬,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批评。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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