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2]10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3-1
失效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农业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鄂农函[2012]1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规定,现将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兽医全科和水生动物两类,具体收费标准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每人每科60元(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4科,含上缴国家考务费);临床技能科目考试实施后,可按每人每科120元的标准收取临床技能科目考试费。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2]328号文件同步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满后,由省农业厅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导游员资格考试 京发改[2016]15 2016/9/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 闽价费[2006]38 2006/9/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纳税人端软件 冀国税函[2008] 2008/5/16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0]38 2000/7/17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3/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企业信息入网服务费收费标准的 闽价服[2010]22 2010/6/1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津价费[2005]24 2005/7/15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 2005/1/1
关于调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5/7/2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 粤价函[2012]49 20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