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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11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0
实施时间: 2012-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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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价格调整后,我省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见附件一。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批发汽、柴油时,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吨;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60元/吨。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批零价差不得小于上述水平。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按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即最高出厂价为7268元/吨,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以上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四、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要认真落实调价方案,并在7月11日16:00时前将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我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1.湖北市场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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