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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宜昌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2]10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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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宜价管[2012]87号)收悉。为保证城市供水企业正常经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市城市供水实际,并参考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宜昌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昌城区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1.4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8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4.10元/立方米。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城市居民用水户(户籍人口3人及以内)每月每户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1立方米至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1立方米以上;家庭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上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6.5立方米(含6.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6.6立方米至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月每人10.1立方米以上。
  二、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享受优惠政策,即每户月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的仍按0.79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5立方米的,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三、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
  四、上述价格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补贴方案,保证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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