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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发文文号: 湘价教[2012]9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31
实施时间: 2012-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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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的通知》(湘学车发[20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以下简称“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我省校车价格管理机制,区分不同营运模式,合理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将由地方政府主导,实行公司专营或农村客运模式,且财政投入资金参与建设、补贴或奖励的校车,运行服务费用由价格部门核定;对属于家长与车主自愿协商营运的服务费用,由双方自主商定。加强对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努力维护学生、学校和校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校车营运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校车运行服务收费实行省定政策,市(州)、县(市、区)分级管理的机制。即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全省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各市(州)、县(市、区)对辖区内校车制定具体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三、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对农村学生尽量实行免费政策。各地在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运营成本合理补偿
  各地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价格成本监审结论,考虑合理补偿因素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2、保持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与公共交通运价合理比价关系
  各地在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乘坐者属于特殊群体的因素,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幼儿园实行“低收费”政策,按照不高于公交车票价格标准核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3、保持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各地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后,应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3年内不得上调。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需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坚持学生自愿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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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乘坐校车的学生(幼儿),必须坚持自愿乘坐原则,禁止任何强制乘车并收费牟利行为。
  5、做好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公示
  经价格部门制定的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学校应在醒目位置与学费标准一同公示,同时校车经营者也应在车(船)醒目位置和校车收费处醒目位置,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公示经批准的收费标准及给予贫困学生优惠待遇等有关事项,切实减轻贫困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禁止对已经购票上车的学生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加强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价格部门应加大校车运行服务收费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符合国家和省定原则,防止校车运营环节出现乱涨价、乱收费现象,努力营造我省校车运营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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