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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2]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0
实施时间: 2012-7-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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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今年以来,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5月10日、6月9日、7月11日三次下调了成品油价格,目前我市93号汽油已降至每升6.96元。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10﹞5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2日零时起,我市市内七区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各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政策,自行清除提示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标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秩序。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市应当按照自行制定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政策,并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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