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2]1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0
实施时间: 2012-7-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3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今年以来,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5月10日、6月9日、7月11日三次下调了成品油价格,目前我市93号汽油已降至每升6.96元。根据我市《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费﹝2010﹞5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7月12日零时起,我市市内七区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各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政策,自行清除提示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标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运营秩序。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各市应当按照自行制定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政策,并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备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青政办[2016]19 2016/10/20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苏府规字[2016] 2016/12/29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实行燃油附加费的 陕价经发[2007] 2007/11/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1/6/1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市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 厦价商[2012]8号 2012/3/2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15]15 2015/12/2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台政办发[2016] 2016/11/28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黔府办发[2016] 2016/10/28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10/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租汽车 20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