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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清费减负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综[2012]1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5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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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着“服务社会,公开公正”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清费减负,规范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清费减负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国家发改委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94号)、《清理审批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企减办[2012]8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开展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一)清理涉企收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19号)要求,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自主清理并取消除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给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所有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收费单位应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收费摸底工作,并提出本单位的清理意见。对收费依据文件年代久远,相关政策执行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收费项目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需取消或调低收费的,须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意见表并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
  各收费单位对本单位《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收费单位性质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必须开展自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
  (二)严格执收单位内部管理,规范细化自由裁量权
  凡涉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有幅度的(如:收费标准200-300元/件),执收单位必须根据收费管理权限规定、本着“减轻企业负担,就低收费”原则,逐一细化自由裁量权,制定收费办法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存档备查,使收费行为规范化、透明化,尽量减少缴费人的负担。
  三、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收费公示规定,严格进行《收费公示牌(栏)》自查、规范、修正错漏。对必须公示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要严格遵照样本格式执行
  四、针对清费减负和收费行为规范工作,各区发改(价格)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了解企业负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畅通企业减负信息渠道;要顺应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动态需求,及时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积极探索新的收费管理对策和措施,增强工作时效性,确保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减征、缓征涉企收费政策的落实。
  清费减负和收费行为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发改(价格)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整改。
  上述自查工作要求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相关单位须将自查情况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7月11-15日市、区价格部门将组织抽查,并将结果上报省物价局等部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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