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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2]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7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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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是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改革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在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提出了省级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以及规范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方案,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各地执行。
  一、此次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是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优化结构、分批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适当提高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和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解决目前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突出矛盾,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二、省级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规范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文件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调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四、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应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表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相关附件:
1329105511454555-132929270742243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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