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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电煤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检[2012]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2-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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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煤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部署
  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
  专项检查时间为2012年3月1日开始,至国家电煤临时干预措施政策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12年1月1日以来全省电煤生产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电煤生产企业对纳入国家跨省区和省内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年初签订的合同价格基础(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上涨幅度是否超过5%;
  (二)煤炭生产企业对实行市场交易的电煤价格,2012年1月1日起是否超过2011年4月最后一笔煤炭交易的实际结算价格;
  (三)电煤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
  (四)电煤生产企业是否采取改变结算方式或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价格部门要重视此次电煤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合理组织力量,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规定,切实履行职能,树立价格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地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请于6月1日前将阶段专项检查的总结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商品价格检查室)。
  联系人:陈锦联系电话:0591-87843303
  传真:0591-87848601邮箱:samuel518@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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