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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1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9
实施时间: 2012-4-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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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县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核定其保育教育费标准的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共同核定。
  二、制定或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类别收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设区市及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类别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中央属、省属学校或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举办地在福州市以外的,其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处理。
  三、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书本费,在此之前代办费项目中有书本费的,应一并取消。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向家长推销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也不得将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用书扩大至在园幼儿征订使用。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执行。
  六、以上规定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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