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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2]159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2-4-22
实施时间: 2002-4-22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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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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