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20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5
失效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14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农医函〔2012〕172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177号)收费文件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兽医全科类240元/人,其中: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45元,上交农业部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水生动物类260元/人,其中:综合知识类(共4科)每人每科45元,上交农业部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 粤价函[2012]49 2012/5/4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0]38 2000/7/17
关于调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5/7/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内国税注字[200 2008/11/11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草 2016/11/2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粤地税函[2007] 2007/2/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一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 闽价费[2012]13 2012/4/1
关于调整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 建计[2024]61号 2024/7/31
关于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 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