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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2]20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7
实施时间: 2012-6-15
失效时间: 2015-6-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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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2]32号)收悉。为规范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气象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取消整套中长期天气预报等56项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项目取消后,严禁气象服务机构擅自以性质、内容相类似的收费项目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费。
  二、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仪器检定、检修和其它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属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你局所属气象服务中心、气候中心、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防雷中心、气象科学研究所和气象学会等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复函规定执行,或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复函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辖区内气象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服务的政府指导价。
  三、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3。本复函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具体对防雷技术服务的规范要求及优惠减免政策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服务工作。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三)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击风险评估收费,在本复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优惠减免,幅度为20%。
  四、气象服务机构在接受用户委托提供服务时,应本着“自愿有偿、自主选择”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严禁气象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变相重复收费。
  五、气象服务机构开展气象服务收费前,应主动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自2012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20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施放气球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价服〔2010〕23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施放气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8〕19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8〕176号)同时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价服〔2010〕83号)执行期限延至2012年6月14日。
  附件:1.取消的56项气象服务收费项目
  2.福建省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3.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检测内容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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