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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企业部分代办服务项目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2]2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6-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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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邮政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执行邮政增值业务延伸性服务资费标准的函》(闽邮政函[2012]7号)悉。经研究,就相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我省邮政营业网点开展的代办车辆交通管理业务手续、短信息业务、代售汽车票等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在我局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前,其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由你司根据服务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并报送本局备案。邮政企业在开展相关服务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在业务受理前应明确告知用户有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代办的权利,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附件:邮政企业代办服务项目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附件:
邮政企业代办服务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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