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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2]2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6-20
失效时间: 2015-6-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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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6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等)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7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局部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施工图总量60%以上须进行设计整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另行收取。
  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50%收取。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得再加收审查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施工图审查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收费的监督
  和管理。严肃查处自立项目乱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降低审查质量压价竞争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同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及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报告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十、本通知自2012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2年6月20日前仍按省物价局闽价房[2009]16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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