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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注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评协[2011]4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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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11]341号,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附件1)和福建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是》(闽价服[2011]345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管理规定》明确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资产评估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使广大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四、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共同签署《福建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承诺书》,确保《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落实到位。
  五、实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报备制度和检查制度。
  (一)报备制度
  1、报备时间:资产评估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天内向省评协报备上一个季度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情况表》(附件3),同时将电子版发至协会邮箱fjcpv@。第一次报备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前(报备范围为2011年9月-12月)。
  2、报备范围: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个季度出具的所有资产评估报告。
  3、报备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年终上报的评估业绩清单原则上需与报备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情况相符,如有特殊情况不一致的需书面说明。
  4、报备管理:省评协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末将上一季度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报备情况在协会网站上通报,对不按时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制度
  1、检查数量:每个季度检查3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
  2、检查对象:每个季度的检查对象由省评协随机抽取,或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和服务收费报备情况确定。经检查,认真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年度内原则上不再检查。
  3、检查处理:根据检查情况,有违规行为的,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及《福建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福建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承诺书》等有关制度规定予以自律惩戒,具体如下:
  (一)谈话提醒或关注函:按收费标准,实际收费在基准价60-69%之间;
  (二)警告:按收费标准,实际收费在基准价50-59%之间或一年内有2次(含)以上被谈话提醒或发关注函的情形;
  (三)限期整改:按收费标准,实际收费在基准价40-49%之间或一年内有2次(含)以上被警告的情形;
  (四)行业内通报批评:按收费标准,实际收费在基准价30-39%之间或一年内有2次(含)以上被限期整改的情形;
  (五)公开谴责:按收费标准,实际收费在基准价30%(不含)以下或一年内有2次(含)以上被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情形。
  违规收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自律惩戒和行政处罚情况记入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投拆举报违规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检查情况属实的,省评协给予一定奖励。省评协严格保密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人员。
  七、加强宣传。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政策的宣传,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同时,各资产评估机构也要加大对评估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
  八、加强协调。加强与国资委、银监局、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委托开展评估业务时,有关评估服务收费事项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的要求。
  九、省外及厦门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应遵守《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和上述要求,如有举报违规收费行为的,省评协将及时向中评协和评估机构所在地评估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建议对其检查处理。
  附件:
  1.《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11]341号)
  2.《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非曲直》(闽价服[2011]345号)
  3.《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情况表》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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