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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政策监测评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2]20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1
实施时间: 2012-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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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客观评估分析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情况,合理制定全面推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政策,决定对试点县医药价格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评估报告期。先行先试的遂昌县、绍兴县、龙游县、桐乡市、乐清市的报告期为2012年1-6月;临安市、新昌县、苍南县、平阳县的报告期为2012年4-6月;其它已实施改革的县(市、区)的报告期为2012年7-9月。
  二、监测评估内容。主要监测评估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县级公立医院收入水平和构成变动情况。具体监测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由实施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分别填写上报。
  三、上报时间。遂昌县、绍兴县、龙游县、桐乡市、乐清市、临安市、新昌县、苍南县、平阳县9县(市)请于2012年7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和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其他试点县于2012年10月20日前上报。
  相关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监测评估工作,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完成监测评估调查表的填写上报工作,并提供相关政策建议和评估分析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联系电话:0571-87052913(传真),邮箱:1628404491@。
  浙江省卫生厅规财处联系电话:0571-87709053,邮箱:493137540@。
  附件:1.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数据监测评估表
  2.县级公立医院医药收入变化明细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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