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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基办发[2012]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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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对调控煤炭市场价格、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以公告和通知的形式,就煤炭价格调控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充分认识煤炭价格调控的重要性,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省政府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也明确提出,在省内煤炭企业全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焦炭生产的企业都应按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的宣传力度,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增强组织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大征收力度。我省煤炭价调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煤炭企业要带头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地缴纳煤炭价调基金。各地代征部门要严格按《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全额缴入省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代征部门,加大对中央、省属企业、外省在陕国有企业、中、省两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力度。
  三、强化监督,确保应征尽征。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支持当地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工作,督促、检查煤炭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煤炭价调基金。对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严格按照《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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