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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行函[2012]11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失效时间: 2014-7-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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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卫规函〔2012〕3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及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综合笔试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医师200元/人(含上缴国家40元/人),助理医师110元/人(含上缴国家30元/人)。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暂不调整,收费标准仍按160元/人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为向考生收取的最终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收取医师资格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重新报批。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49号)、《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2〕6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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