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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服发[2012]8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1
实施时间: 2012-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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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几年,西安、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安康、商洛等市认真落实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但仍有不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未能严格执行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造成省内不同区域内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出现畸高畸低的不正常现象。为进一步落实中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协调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推动门票价格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现将进一步落实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价格管理权限,由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和各扩权县、旅游示范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启动制定或调整价格程序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上报门票价格方案;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启动制定或调整价格程序前向设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门票价格方案。
  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意的,填写《陕西省物价局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方案报备登记表》、《xx市物价局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方案报备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单位各存1份)。
  三、对违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不按规定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制定、调整方案,违规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其制定、调整的门票价格无效。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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