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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2]19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9
实施时间: 2012-7-9
失效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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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相关事宜的请示》(哈价呈[2012]21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行[2011]140号)已经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保证土地交易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经研究,现对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
  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务时,可以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和文件编制成本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和文件编制成本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土地交易服务费
  1、以招标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交易服务费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2、以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及以下(含100)1.2
  100—1000(含1000)0.8
  1000—5000(含5000)0.6
  5000—10000(含10000)0.5
  10000—100000(含100000)0.25
  100000以上0.01
  以上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改制、重组、破产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根据招标或拍卖、挂牌等不同的交易方式,分别减半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文件编制成本费
  招标、拍卖、挂牌等土地交易文件编制成本费标准,由你局按每本最高不超过170元具体核定。
  三、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交易规程的规定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少服务多收费或不服务只收费。
  四、哈尔滨市地产交易中心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并接受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3年6月30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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