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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12]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7-16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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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以下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1项)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交通部门(1项)
  《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
  (三)税务部门(1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四)农机部门(1项)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五)贸促会(1项)
  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收费(ATA单证册收费)
  (六)质监部门(1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登记费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以下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国土资源部门(1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2项)
  1.渔业环境监测费
  2.水产品质量检测费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大沽河治理期间临时性暂停征收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待大小沽河河道内砂场审批恢复后继续征收
  水利部门(1项)
  大小沽河河道采砂管理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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