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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东[或合伙人]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6-18
实施时间: 2012-6-18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8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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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2012年6月至7月对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任职条件持续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检查的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的任职持续情况,包括包括出资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机构设立以来3年的执业记录情况、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取得财政部专项培训合格证、是否超过70周岁、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同时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检查时间
  (一)自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各位股东或合伙人应认真填写《股东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后),资产评估机构准备评估机构的验资报告、股东或合伙人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合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3年来的执业记录清单、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或合伙人取得的财政部专项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将相关表格及资料上报省资产评估协会。
  (二)检查阶段(6月30日—7月15日)。检查人员对评估机构自查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股东或合伙人不符合持续任职条件的,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其股东或合伙人身份;对于由于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被撤销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达到条件的,将撤回资产评估行政许可。
  五、检查要求:
  (一)在检查时间,各位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到场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检查。
  (二)被检查机构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查材料以及证明材料。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附件:股东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股东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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