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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价格二发[2012]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0
实施时间: 2012-6-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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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精神,加快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医改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推进医药价格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医药价格改革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医改工作的全过程。无论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还是公立医院改革,都需要医药价格改革相配合。深入做好医药价格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关系,是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物价部门要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医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努力发挥政策合力,促进医改深入推进。
  二、把握核心,深入践行“阳光物价、民生至上”工作理念
  各级物价部门要把“阳光物价、民生至上”理念贯穿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全过程。深化医药价格改革,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程序严格、操作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落脚点。制定调整医药价格,既要考虑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更要站在病患者的角度和群众的立场,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让价格政策发挥出最大效益。
  三、突出重点,抓好各项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按照我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今年医改的工作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按时完成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工作。新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经发布,各市要抓紧开展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对接工作,并按国家要求在2013年底前完成对接工作。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卫生厅,由省汇总审核后报国家审批。清理规范期间,各地不得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应于2013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本地区尚无条件实施的新版项目规范中的其他项目,不得向社会公布。
  二是积极推进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局将会同卫生厅在加强调研、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挑选部分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制定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并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试点的范围和病种,改进医疗服务收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各市相关试点方案应于年底前出台。
  三是进一步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要结合新旧医疗服务项目对接,完善大型医用设备成本审核方法,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要严格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和数量;严格界定内涵性医用耗材和可单独收费的耗材,对明确的内涵性耗材应计入项目收费成本,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实行目录管理;明确为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同时应明确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是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使药品价格真正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对独家品种和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省增补基本药物,试行省统一定价。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合理确定二类疫苗差价率,规范疫苗价格行为。
  五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和调整医药价格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申请调整省定价药品价格的,应经各市物价部门审核上报,同时应附成本审核报告。
  六是切实加强药品价格调查和监测。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指导、督促各有关企业按时上报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品种范围和时限,扎实开展省定价药品价格调查工作;完善《山东省定价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认真汇总整理相关数据,为科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打下坚实基础。
  七是积极配合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和防止低价恶性竞争。对临床必需、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廉价药品,适当提高价格。
  八是着力夯实医药价格管理工作基础。加强价格调研,完善业务台账,及时准确掌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为调整医药价格提供基础性资料。加强医药价格政策培训,突出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新旧医疗服务项目对接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医药价格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九是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继续开展医药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超过最高限价或加成率销售药品、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违法案件,确保各项医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是加强价格宣传。医改及医药价格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新闻媒体的报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并借助社会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医药价格管理水平。
  四、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政府价格监管的新措施、新方法。承担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按照要求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在改革补偿机制工作中,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以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为基础,科学界定财政补偿和医疗机构自行消化的比重,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额;结合国家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检测价格。通过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内容,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确保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各市在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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