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3
实施时间: 2012-7-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
  (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关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执行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是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府重要的民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 陕价服发[2012] 2012/10/1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五爱深港客运商厦”住宅小区前期 沈价审批[2012] 2012/4/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价检[2012]18 2012/10/31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 云南省发展和改 20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