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1
实施时间: 2013-6-30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7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