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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建[2012]22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7-13
实施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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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省2012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西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西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2.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5.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江西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一、资金申报办法
  (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
  融资担保补助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含)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商贸业集群内的有成长性和扩张性的,以加盟、连锁、分销等方式经营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单笔贷款额800万(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
  (二)资金申报条件
  1、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条件。一是行业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邮政等行业。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4)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5)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6)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7)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8)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9)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3、中小商贸企业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2)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3)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4)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5)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资金申报资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金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
  首次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2)近三年的完税证明;
  (3)中小商贸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定的融资担保的担保合同两份(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四)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1、担保公司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2、担保公司和中小商贸企业分别向设区市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助,提交申请材料。
  3、各设区市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要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有关材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4、省直属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申报。
  5、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审核申请材料。
  6、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并向财政部商务部汇总报告。
  二、工作要求
  1、各地要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
  2、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各试点省级财政、商务部门,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2012年的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根据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于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联系人:
  江西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罗斯捷  电话:0791-87287591
  传真:0791-87287591
  江西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周  群  电话:0791-86246655
  传真:0791-8624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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