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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7-17
实施时间: 2012-7-17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0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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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23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注协注册监管部。
  联系人:陈晓玲
  传真、电话:0371-65743698
  电子信箱:chenxl@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12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Hen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ountants,缩写为HN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依照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承担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事项;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审批工作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等的实施情况;
  (五)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六)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七)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本省考区各项工作;
  (八)组织和推动会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代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十三)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四)办理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六)完成规定的后续继续教育;
  (八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七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或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七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批准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批准授予本会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称号;
  (十一)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备案。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七条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设立须经本会批准,其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会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拨款;
  (三)捐赠;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职责范围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五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Hen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ountants,缩写为HNICPA。本会会址设在郑州。
  第三十六二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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