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2]125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2-7-5
实施时间: 2012-7-5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属基金会: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加大对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计的类别
  市属基金会在做好年度审计、离任和换届审计、专项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强重大项目审计和专项活动审计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
  自2013年度起,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属基金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三、关于审计经费
  原则上审计费用由市属基金会自行承担。市财政局对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基金会和运作规范的基金会将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资助或奖励。有关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属登记管理机关另行制定。涉及的审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征求意 财办会[2011]34 2011/11/24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人社部发[2013] 2013/7/15
关于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12]161号 2012/5/3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 沪民社综[2008] 2008/1/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民 晋财税[2010]31 2010/5/1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2]27 2012/6/1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2]29 2012/6/1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0]47 2010/12/30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注册会计师审 鄂财注发[2013] 2013/4/25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 豫财税政[2011] 201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