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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2]3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6
实施时间: 2012-7-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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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2]4号)和天津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资金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率,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财农[2012]22号)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实现水利资金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
  (二)突出监管重点。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水利资金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对资金规模大、涉及范围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各项水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江河治理、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海堤建设、防汛抗旱和10项农村水利专项工程等中央和我市重大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三)完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各区县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水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每项资金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出台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推进水利资金绩效评价。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水利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不断扩大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突出抓好对重大水利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水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认真做好水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五)加强水利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各区县要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水利部门预算编制,突出重点,有理有据,合理规定支出范围,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提高预算资金年初到位率,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求。
  (六)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各区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提前做好水利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水利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七)继续推进水利资金整合。各区县要科学编制各类水利规划,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认真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水利专项资金进行归并和整合,实行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要把整合统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作为当前水利资金整合的重点,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八)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规范审批程序,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差额推荐、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遴选水利项目,保证遴选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各区县在水利项目资金申报时必须经财政部门同意,由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各区县要严格履行申报项目时提出的地方配套承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承诺配套不到位的,应当限期落实承诺资金;拒不落实的,采取扣减以后年度资金规模等方式进行追责。
  (九)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各区县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施工进度和支付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强化采购监督,强化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依据现行规程规范,严格实施监理程序。严格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积极推行预算审查制和决算评审制。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加强现场巡查、督查工作。
  (十)强化项目建后管理。项目完工后,各区县要及时组织验收,同时抓好项目实施后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的原则,建立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利设施长久发挥效益。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水利项目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水利项目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十二)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水利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和限期整改到位。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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