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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办预[2012]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7
实施时间: 2012-5-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6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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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晋财预[2010]71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2]1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余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级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
  各市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纠正。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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