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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2]20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7-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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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
  为规范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财政直接补助方式,具体支持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保费补助,即通过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中小商贸企业,或者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其他企业给予保费补助;二是保险机构保单融资补助,即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时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予的风险补偿。
  第六条 企业保费补助是指,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保险机构保单融资补助是指,对承办保险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每个保险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企业保费补助和保单融资补助由各保险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直接申报。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会省商务厅结合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规模及实际申报情况研究后确定,最高不超过第六、七条规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保险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
  2.具有3年以上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经验和成熟产品,开展中长期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3.具有信用风险防控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和信息渠道;
  4.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完善的分支机构体系,能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5.建立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及核算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3.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4.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收到的保单融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申请企业保费补助资金时,应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
  2.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申报表(附件3);
  3.中小商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保费发票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申请保单融资补助资金时,应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补助申报表(附件4)
  2.项目保单复印件;
  3.项目保费发票复印件;
  4.中小商贸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保单融资协议复印件;
  5.中小商贸企业保单融资拨付凭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按要求于7月20日前将企业保费补助申请、保单融资补助申请等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保险机构上报申请的同时,应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拨付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保险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补助计划,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补助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于8月1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保险机构。
  第十七条 中小商贸企业保费补助由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转拨,有关保险机构应于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将资金转拨情况(拨付凭证复印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将资金审核拨付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汇总表见附件1)。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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