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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1]9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13
实施时间: 2011-9-13
失效时间: 2013-9-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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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及收费标准(试行)的请批函》(云农牧〔2010〕97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11〕5号)规定,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生长以草本植物或饲用灌木植物为主,可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但不包括林地、城市绿化草坪)。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地(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届时由省农业厅根据试行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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