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民办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2]1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7
实施时间: 2012-2-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2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民办高职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对民办高职院校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78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民办高职院校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
  (一)高职院校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本校独立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最高每生每学年6200元。此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规模、生源、专业设置、办学实际等情况,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学费标准。
  (二)高职院校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本校中专部联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前三年执行联办中专学校或本校中专部按规定确定的中职学历教育具体学费收费标准,升入四年级进入高职院校本校就读的,学费执行被录取为五年制高职学生当年高职院校按规定确定的高职学历教育具体学费收费标准。
  (三)各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2011级五年制高职学生收取的学费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规范。凡高于本通知规定的,要将高出部分退还学生或从2012年学费中扣减,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不得补收。对2011年秋季学期入学就读独立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班的学生,学校已采取“三、二”分段方式收费的,应沿用此收费方式至学生毕业,学校按规定确定的现行学费收费标准应执行至学生完成前三年学习为止;学生升入四年级后,执行被录取为五年制高职学生当年学校按规定确定的高职学历教育具体学费收费标准至毕业。
  2012年秋季学期起,各校对新入学就读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必须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的收费政策收取学费。
  二、各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生活补助,以及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辍学。对享受国家和省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学校收取的一、二年级学费要扣减国家和省给予的学费补助部分。
  三、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规定。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照《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要求,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校内网等方式,将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进行公示,招生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学费收费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2010、2011级五年制高职学生学费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云价收费〔2010〕1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至学生毕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苏价费[2013]33 2013/9/27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 闽价费[2011]32 2011/8/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 宁价费发[2005] 2005/9/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 浙价服[2012]19 2012/8/15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 黑价联[2012]13 2012/3/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 粤价[2009]203号 2009/9/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 鄂价费规[2013] 2013/3/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 黑价经[2012]66 2012/4/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会计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9]17 2009/6/1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卫生职业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云价收费[2011] 201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