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长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06]6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8-11
实施时间: 2006-8-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的精神,为做好财政贴息政策延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延长到2006年底,以2006年7月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计息基数,贴息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期限为6个月。
  二、财政贴息资金在中央、地方之间的负担分配比例及贴息率等政策和财政贴息办理程序仍按《财政部关于2005~2006年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生产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财金(2005)1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于本通知印发起一个月内将2006年7月1日贷款余额情况送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审核、确认后报当地财政 主管部门。
  四、各地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2005)134号文件的规定,对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审核重点包括核对贴息企业名称、贷款发放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金额等内容。
  五、对于以2005年11月1日为基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以2006年7月1日为基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各有关部门在申报时应分别列示和上报。
  六、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组织、审核、上报贴息申请,以便于贴息资金及早落实到位。其中,以2005年11月1日为基期的贴息申请应不迟于2006年9月1日上报;以2006年7月1日为基期的贴息申请应不迟于2006年11月1日上报。
  2006年8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 沪府办发[2015] 0001/1/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 粤财行[2019]10 2019/6/1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 沪财预[2004]55 2004/7/5
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 2019/5/28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进口贴息资金 豫财企[2011]33 2011/4/18
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 财建[2006]699号 2006/10/30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 财金[2008]97号 2008/5/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 沪府办发[2011] 2011/2/2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20 冀财农[2007]42 200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