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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发[2012]4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5-24
实施时间: 2012-5-2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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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基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场所。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分省、设区市、县三个层级。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面向全省,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承办国家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及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班。
  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为本市、县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公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办法的实施,组织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
  (二)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公布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指导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具体管理隶属本部门、行业的继续教育基地,确定本部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范围、方向及继续教育的专业课程,指导继续教育基地做好本部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培训资质的法人;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承担100人以上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
  (三)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职及兼职教师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专业,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承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培训任务,及时申报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办班时间、地点、规模、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重点是培训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基地的软硬件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质量;
  (四)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单位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定、公布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审定机关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
  第八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其原来的隶属关系,业务上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接受经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继续教育基地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在全省范围内均予认可。
  第十条 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所公布的继续教育专业内容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未经认可的施教机构,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开展教学活动。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每年编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于上年底前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全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继续教育培训项目,须提前10个工作日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培训内容、学时、收费标准等事项。凡自行实施培训的,不予核定学时和验证。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在培训项目结束后,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并登记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起至时间、考试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基地的培训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益跟踪等。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保留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
  2、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式样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表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
  5、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相关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doc    
2、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证书式样.doc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表.doc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项目申请表.doc    
5、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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