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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发[2012]3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5-24
实施时间: 2012-5-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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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 纳入登记考核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面授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及远程教育等,个人业绩成果折时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二)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或本行术人员参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从事本专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和内容,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得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不得少于3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时一般不超过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凡接受继续教育的,均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主要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学习形式、起止时间、学时数、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的继续教育情况,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并加盖印章;专业技加其他各种形式(包括业绩成果)的继续教育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并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证。
  属继续教育基地登记盖章的,由继续教育基地直接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验证;属所在单位登记盖章的,由所在单位报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证。
  第十二条 办理验证需提交《继续教育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继续教育内容、学时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单位栏加盖“验证专用章”。
  第十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证后,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定期在《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其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考核依据为《继续教育证书》上记载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之一,作为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如遗失、损毁或登记填满的,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证书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应当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
  2、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汇总表
  附件1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标准
  一、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省、市每年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并考试合格,按20学时登记。
  二、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学时登记标准
  (一)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其核定学时登记。
  (二)参加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计划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的,按研修班结业证书核定的学时数登记。
  三、参加培训、研修、研讨或学术性会议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6学时登记;参加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5学时登记;参加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4学时登记。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凡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10学时登记。
  五、参加资格考试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初级按20学时登记;中级按30学时登记;高级按40学时登记。
  六、参加进修学时登记标准
  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脱产进修,按每天3学时登记,当年累计学时不超过40学时。
  七、个人自学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4学时登记,当年累计登记不超过8学时。
  八、业绩成果学时折算登记标准
  (一)发表论文、出版论着
  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或出版专着,每篇(部)按15学时登记;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编着,每篇(部)按10学时登记;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按5学时登记。
  (二)获得专利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三名按15、12、8学时登记,其余按5学时登记;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二名按8、5学时登记,其余按2学时登记;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二名按5、2学时登记。
  (三)参与课题项目
  参与国家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五名分别按80、70、50、40、30学时登记,其余按20学时登记;参与省部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40、25、20学时登记,其余按10学时登记;参与市厅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20、15、10学时登记,其余按5学时登记。
  (四)获科技奖项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按200学时登记;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100学时登记;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40、30、20学时登记,其余按10学时登记。
  九、其他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学术报告或讲座的,按实际授课时数的两倍认定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援藏、援疆、援外,每年按40学时认定。
  (三)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系统,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采用学分制量化管理。

相关附件:
2、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doc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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