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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字[2012]21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2
实施时间: 2012-5-2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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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和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劳社医[200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统筹地区的实际贯彻实施。
  一、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
  全省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规范医疗保险配药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从2012年7月1日始,切实做到:
  (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或医疗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能及时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显着位置悬挂全国统一标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铜牌。在主要办公场所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正本(副本用于年审等其他用途)。
  (三)医保用药及非医保用药要用不同颜色标签标记或分设专柜。
  (四)设立并张贴医疗保险药品配药流程图(附件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流程图)。配售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人、证、卡”是否相符,不相符者不予售配药。
  (五)设立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投诉牌,并公开张贴(附件2:监督举报投诉牌样式)。
  二、健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措施
  (一)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有保证及时供应基本医疗用药的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常用药品的供应。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须达到规定数量(市区定点零售药店不少于1000种,其他定点零售药店不少于700种),其中《江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5%。
  (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有执业药师,定点连锁门店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西(中)药学技术人员,并保证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销售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能够做到实时“帐”、“药”相符。
  (四)设置夜间售药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配药服务。
  (五)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提供符合物价价格审核规定的放心药价服务。
  三、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机制
  (一)严格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制度
  1、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检制度。各定点零售药店在当年12月1日至30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医疗保险检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年度检查申请后,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医疗保险年度检查工作。各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情况每年第一季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2、规范年度医疗保险检查项目。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情况。
  (2)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保证药品质量,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情况。
  (3)执行物价政策,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情况。
  (4)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药品数量达到要求,其中《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85%以上情况。
  (5)营业时间内药师在岗及营业人员经有关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情况。
  (6)设置夜间售药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配药服务情况。
  (7)配备了电脑及药品打卡设备,药品进库管理,做到实时账物相符情况。
  (8)上架药品标明医保及非医保用药或医保用药分柜情况。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定点铜牌悬挂情况。配药流程图和医疗保险监督投诉牌张贴情况。
  (10)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
  (11)年内发生其他违规情况。
  (12)全体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3、年度检查结果应用。年检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发给新的一年定点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资格证书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年度医疗保险检查不合格的,暂停其医疗保险业务3至6个月,进行整改。3至6个月满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恢复其医疗保险业务,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协议。
  (二)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
  1、实行定点零售药店总量管理。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择优纳入的原则,对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安排,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每1万户籍人口设1家定点零售药店或控制在零售药店总量的35%以内。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2、实行零售药店择优准入管理。从2012年7月1日始,申请纳入(或取消资格后重新申请纳入)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除应符合《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4号)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零售药店已(由隶属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全体员工均已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零售药店经营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用房须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租赁经营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从申请之日起,药店经营用房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达到3年以上。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所处地段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布局并满足距零售药店所在地50米内没有其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要求;
  (3)零售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不许开展任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3、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下情形,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1)凡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医疗保险检查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2)因故停业、歇业、迁建或法人代表变更的,必须重新进行定点申请。
  (3)违反有关部门(药监、卫生、物价、工商、人力资源和保障等)相关规定,1年内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4)购进药品无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串换日常生活用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类商品、违法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被查实或经查实存在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暂停其医疗保险业务3至6个月,进行整改。年度内超过两次整改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5)销售违规广告药品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三)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证管理。为加强市级统筹后定点零售药店的规范化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共12位,第l、2 、3、4位为发证年份;第5、6位为设区市编号(省直00,南昌市01,九江市02,景德镇市03,萍乡市04,新余市05,鹰潭市06,赣州市07,宜春市08,上饶市09,吉安市10,抚州市11);第7、8位为县(市、区)编号(由设区市自行确定);第9、10、11、12位为定点零售药店的流水号。
  (四)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324号)要求,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网上监控,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措施,严格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规范管理秩序,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工作联系电话:0791-86386253
  联系人:廖秋敏、程勇
  附件: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流程图
  2、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监督举报牌(样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流程图.doc    
2、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监督举报牌(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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