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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外企[2008]59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1-22
实施时间: 2008-11-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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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漳浦县、龙海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建立更为优质、更为规范、更为高效的台资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充分发挥优惠政策措施效应,更好地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省工商局对现有服务台商来闽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完善,形成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已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一局多点、远程核准”的试点单位,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外资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更宽领域,进一步优化服务功能,深化服务内涵,拓展服务空间,持续提升服务台商投资企业水平,进一步吸引台商来闽投资,更好地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用足用好台资准入优惠政策
  (一)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闽投资的,允许其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闽投资项目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
  (二)降低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三)放宽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
  (四)降低台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放宽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六)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公民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七)放宽台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条件。支持台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八)允许台资企业委托出资。台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九)放宽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台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十)免予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台资企业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其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的,允许企业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支持台商投资新兴行业。对台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且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十二)支持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综合商社”、“策划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十三)放宽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台资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台商投资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并允许其经营范围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用语。
  (十四)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台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具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五)简化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优化台资企业服务措施
  (一)实施优先服务。通过台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咨询、优先指导、优先提醒、优先受理、优先办结等服务措施,为台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等各项优先、快速服务。
  (二)实施预约服务。深入开展预约申请活动,根据台资企业的预约需要,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延时、提前专项指导等人性化服务。
  (三)实施首办负责。由第一个接待台资企业登记申请的注册官,对企业该登记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全程负责到底。
  (四)实施重大项目个案授权登记指导服务。对涉及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台商投资重大项目企业,应按照尽可能方便企业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申请个案授权登记,指导企业做好个案授权登记申请材料上报工作,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后,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便台商大项目大企业在闽投产落地。
  (五)实施重大项目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对辖区内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柱台资企业和重点台资项目,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事务代理,负责全程无偿代理企业登记事务。
  (六)实施台资企业集中区域上门集中年检服务。各级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区域,开展台资企业上门现场集中年检活动,为通过网上预审的台资企业现场核对书式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加盖年检印戳,切实为台资企业提供更为周到、优质的年检服务。
  (七)实施重点台资企业跟踪服务。各级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辖区内上规模、有发展潜力和需要扶持帮助的台资企业作为重点跟踪服务对象,指定人员包干挂钩和跟踪服务,定期上门走访,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当好企业发展的参谋,把服务延伸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实现服务功能的最大化。
  (八)实施台资企业联络员制度。充分利用日常变更、年检等工作,由台资企业中选定联络员,建立健全台资企业联络员通讯录,密切登记机关与台资企业联系,登记机关通过利用外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软件向联络员发放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台资企业发布国家新政策、新规定,及时提醒提示办理登记年检事务,及时提醒企业依法、守法、安全经营;台资企业通过联络员向登记机关申请预约等个性化服务和帮助,构筑登记机关与台资企业新型的互动联系机制,促进我省台资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化台资企业服务方式改革
  (一)深化“一局多点、远程核准”试点工作。加大外资企业“一局多点、远程核准”工作推行力度,在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工商局或工商所广泛开展“一局多点、远程核准”工作,并在全省网上工商业务办理平台中开设外商投资企业“一局多点、远程核准”模块,通过全省网上工商业务办理平台,试点单位受聘用注册官就近受理登记,外资被授权局进行远程核准,方便台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深化台资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工作。充分利用我省作为总局实施外资企业名称远程核准、直接核发通知书唯一省份的有利条件,积极引导台资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或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等名称,通过国家总局向省工商局专门开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网平台”,为台资企业申请使用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提供网络申报、远程核准快速服务。
  (三)深化“网上预审、一次办结”的年检方式。进一步提升网上年检质量和效率,要在“三个核对”、“四项预审”、“四项提醒”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当日预审”、“一次说清”,即当天完成企业申报年检的预审和反馈,一次性、完整、清楚地把企业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在预审意见中用规范语言提示、提醒、告知企业,切实使通过网上预审的台资企业在窗口一次性办结年检手续。
  (四)大力推进台资企业登记网上审批。充分运用外资登记窗口咨询、名称预先核准等环节,采取测试模块现场演示、现场教导和发放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外资登记办事指南等措施,向台资企业广泛宣传“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功能作用和操作方法,切实使广大台资企业熟练应用“网上工商应用平台”申办各项工商登记事务,从而为台资企业提供畅通、有序、高效、便捷的网上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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