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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业务意见[一]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外企[2007]2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7-6-20
实施时间: 2007-6-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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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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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工商局外资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
  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问题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由中、外方的其中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由另一方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其中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立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事或监事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前(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申请股权等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时,是否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根据《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06〕第102号)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聘任问题
  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董事由合营或合作企业各方委派或撤换。合营、合作投资者发生变更,其有关董事成员须由新投资者重新委派。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公司董事产生办法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重新委派或改选的,在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继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务。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董事或监事变动备案的,登记机关可视为其董事、监事成员未发生变动,原董事、监事继续履行职务。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总经理是否需要重新聘任,由新董事会决定。公司未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总经理变动备案的,登记机关可视为该公司总经理未发生变动。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委派问题
  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派,属于企业内部自治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的规定委派。章程中规定由投资者直接委派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修改,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外,还应提交公司相关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五、职工监事代表问题
  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其设立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具体人选暂时无法确定的,可备案已确定的其他监事,事后再办理职工代表监事的备案手续。
  六、对外投资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规定及其重点条款的解读,外商投资公司境内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审批、登记时不再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5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已按期缴纳出资的,可对外投资。但鉴于实际情况,外商投资的公司对外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
  七、不体现行业特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申报的经营范围涉及国民经济行业三大类以上,但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责成其调整名称。名称调整后,再予办理设立登记。
  八、香港或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免予公证。香港或澳门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其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公证。
  九、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认定和处罚问题
  对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从事产品的筛选、加工、制造、销售以及上述业务有关的采购、推销、仓储、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活动的,非生产型公司的办事机构直接承揽服务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可以认定其在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也可疏导其依法办理分公司的登记。不办理分公司登记,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可以认定为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办事机构予以取缔。
  十、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须提交税务、海关完税证明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应提交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海关凭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出具海关手续证明。而税务方面,因公司类型发生变更,但企业作为营业法人主体,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企业可不提交税务方面证明,但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债权债务(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十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购买金监管问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股权,外国投资者未支付全部对价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注明“购买金未到位”字样。在规定的支付全部对价期满后,外国投资者未支付全部对价并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资外汇登记证明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将有关事宜及时通报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外汇汇率差价问题
  根据《执行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投资者以设备增加注册资本问题
  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交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申请人可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再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十四、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申请期限问题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仍应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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