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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电传[2012]3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0
实施时间: 2012-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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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中石化金陵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我省汽、柴油价格分别下调420元、400元,调整后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871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7905元,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专项用户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铁道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300元和751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倒扣每吨300元的基础上,再倒扣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的价格按照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各地可自行调整车用天然气的价格。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
  六、成品油价格调整后,石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执行,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向价格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执行情况。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八、各市价格部门,中石化、中石油江苏分公司在7月11日14: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对相关影响情况和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传真电话:025-83275060)。
  九、调整后的价格从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相关附件:
江苏省汽、柴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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