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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威海市民爆器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函[2012]7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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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威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爆器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威价发〔2012〕27号)收悉,经与省国防科工办沟通,现就民爆器材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运杂费界定问题
  2009年,我局《关于民爆器材销售价格政策问题的批复》(鲁价格函〔2009〕65号)对民爆器材价格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民爆器材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顺加22%的综合差率制定;22%的综合差率包含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用专用车辆送货至用户指定地点的运杂费;民爆器材从生产到用户,无论经过几个环节,其最终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从生产企业提货、仓储及根据安全监管的要求负责配送到施工现场、监炮和剩余爆破器材的清退回运所发生的运杂费等费用均包含在22%的综合差率之内,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关于最终用户的确定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和改革流通环节计价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57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爆器材经营环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90号)中所说的最终用户是指爆破作业单位,包括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
  专业爆破作业单位设计及爆破作业(凿孔、装药、起爆等)服务费属市场调节价范围,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关于炸药品名和规格统一问题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和改革流通环节计价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57号)附表中所列的炸药品名和规格,执行的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民爆器材产品名称与规格。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技术标准的变化和市场原因,已淘汰或改进了个别炸药的规格和名称。如:文件附表所列的“岩石乳化炸药(一级)”、“岩石乳化炸药(二级)”统一修订改为“一号岩石乳化炸药”、“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的“2号岩石乳化炸药”与价格表中的“二号岩石乳化炸药”为同一产品。
  你局请示中所说1×40规格1号粉状铵油炸药与40公斤改性铵油炸药混淆问题,实际操作中已不存在,1-3号粉状铵油炸药我省民爆生产企业已停止生产。
  特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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