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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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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减免政策,帮扶企业发展,规范申报、审批程序,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2011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指导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类型及条件
  (一)审批类
  1.遭受自然灾害。对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单位,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10%(含10%)-30%的,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30%(含30%)以上的,可给予100%的减免照顾。
  2.亏损企业。对减免所属年度亏损额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20%以上的企业给予减征50%的照顾;对减免所属年度亏损额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20%以上,且累计亏损额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之和50%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给予80%的照顾。
  3.搬迁企业。对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征50%的照顾。
  4.指令性销售企业。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100%的减免照顾。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
  5.技术开发。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工业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6.工业创意基地及产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7.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起,可给予免征3年的照顾。
  8.资源综合利用。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可给予100%的减免照顾。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
  9.购置环保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给予50%的减免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额度的70%。
  10.污水、垃圾和污泥收集和处理。污水、垃圾和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其收集和处理的污水、垃圾和污泥收入,可给予100%的减免照顾。
  11.文化创意基地和困难企业。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给予50%的减免照顾
  12.重点物流企业。AA级以上资质(含AA级)现代物流企业, 可以给予减征50%的照顾。
  13.重点物流企业。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减征50%的照顾。
  14.景点类旅游企业。对景点类旅游企业,可以给予减征50%的照顾。
  15.商贸连锁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可给予50%的减免照顾。对符合条件的并确有困难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可按现行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6.总部经济。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给予50%的减免照顾。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50%的减免照顾。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
  17.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8.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经营钢铁(含铝锭、铜和锌)、煤炭、汽车(含工程机械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机)等大宗物资占企业销售收入80%以上的商贸企业,且销售毛利率在5%以下的,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额除以销售收入乘以100%。
  19.集团公司内部平销或统一销售。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
  20.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企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21.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2.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3.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4.老字号企业。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在创新发展阶段,由于投入大、费用高,发生亏损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25.安置下岗残疾退役人员。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三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26.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可给予80%的减免照顾
  27.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8.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备案类
  1.金融保险。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征前减免备案制。
  2.下岗、残疾、退役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其它规定
  1.对不到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相应免征。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或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可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申请减免,不能累加使用。
  3.对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当年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照顾。
  4.专门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的鉴证不采用,要求列明业务明细的可由中介机构在其年度审计报告或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基础上补充说明,不得加注专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5.各类证书、文件必须查验申请优惠当年是否有效。
  6.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在受理时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提取打印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入报批档案。除下列原因外,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报送资料。(一)审核中发现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财务指标与申请材料不一致;(二)审核中发现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符合所申请的优惠条件。
  二、减免受理和审批
  (一)减免申请受理和上报的时间要求:
  1.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于次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减免申请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符合减免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与营业税减免一起申报,并由主管税务分局自行审批,报市局备案。
  2.分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减免资料要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按申请减免金额10万元(含)以上和10万元以下分别汇总,并于3月底前上报市局,同时落实专人做好“税友龙版”文书受理的录入、批复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和完整。
  (二)申请减免需要提供的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申请审批表”(注:该表从金华财税网http://www.jhcs.gov.cn下载,要求统一使用该表式,使用其它表式分局将不予受理)。企业申请减免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一式一份;申请减免额度在10万(含)以上的一式二份。
  2.符合下列减免条件的企业除了要报送以上资料还需补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鉴定证明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2)亏损企业。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3)搬迁企业。1)缴费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4)指令性销售企业。1)缴费当年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2)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核算材料。
  (5)技术开发。1)先进制造业或骨干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2)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或含有技术开发费用的年度审计报告。
  (6)工业创意基地及产业。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相关认定文件或证明。
  (7)新办高新技术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文件及第一次认定证明材料。
  (8)综合利用。1)营业执照复印件;2)缴费当年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3)资源综合利用部分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核算材料。
  (9)购置环保设备等。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材料。
  (10)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1)营业执照复印件;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明材料。
  (11)文化创意基地和困难企业。1)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证明材料或文化企业认定文件;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12)重点物流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13)重点流通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
  (14)景点类旅游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注明门票收入金额。
  (15)商贸连锁企业。1)总部及连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缴费当年有效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新办连锁经营超市证明材料。
  (16)总部经济。1)总部及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17)股权投资管理公司。1)营业执照复印件;2)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或引入成立相关证明材料。
  (18)大宗商品贸易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并列明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19)集团公司内部平销或统一销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列明集团关联公司关系、关联交易中重复计算部分销售额的明细清单。
  (20)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与原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3)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21)农业龙头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证书;3)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核算材料。
  (22)省级农业科技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3)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的相关核算材料。
  (23)农产品流通企业。1)营业执照复印件;2)农产品流通企业认定文件或证明;3)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24)老字号企业。1)省级以上老字号证书复印件;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25)安置下岗残疾退役人员。1)《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享受税收政策”)或《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加戳记后退回;2)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清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
  (26)养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7)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的单位。1)营业执照复印件;2)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28)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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