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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双定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6-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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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有关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做好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纯地税“双定”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结算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结算申报的对象与范围
  执行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纯地税“双定”纳税人,为当年结算申报的对象和范围。
  二、 结算申报的有关事项
  1.申报表的取得。各相关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纳税申报表》,也可到“金华财税”网站下载申报表。领取或下载申报表时间为每年7月1日开始。
  2.报送的期限。纳税人应在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每年8月15日前),按填表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执行期内每个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为准确结算执行期内的经营情况,相关纳税人应在本次申报结算前办理执行期内已填开发票的缴销工作。
  3.税费结算的原则
  (1)纳税人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申报结算。
  (2)纳税人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低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月应纳税经营额申报结算。
  4.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分月提供已经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已申报纳税额,便于纳税人自行结算执行期应补或应退的税费;通过结算,纳税人结算申报需要补缴的税款,应在税费扣缴银行账户中存入应补缴的税费款项。经结算,如果存在多缴税费的,纳税人应通过填写《退税申请表》,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5.定额执行期未到期的双定纳税人需注销的,应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就本执行期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结清税费、发票等有关内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三、结算申报工作重点
  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各主管税务分局必须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1.发票开具金额达到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80%以上的纳税人。
  2.核定定额在起征点以上(含)的纳税人。
  3.在执行期内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80%以上和核定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申报的真实性;对在执行期内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重点复核其条件的符合性和已经享受的减免税金额,并审核其用票量(发票开具金额)与所核定的经营额是否相符。
  四、责任措施
  1.纯地税“双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结算期内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结算申报。对不按期申报的、采用虚假申报或少报漏报的各种违法行为,各主管税务分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重点关注对象申报情况明显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的,税务分局可采取约谈、评估措施,督促其按实申报;拒不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提请稽查局进行重点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双定”结算申报工作是履行“双定”管理职责,落实法律责任,防范执法风险的一项工作程序,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合理调配人员,职责明确,措施到位,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自行申报意识。利用多种途径,推动纳税人主动自觉索取结算申报表、规范填写申报内容、在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税款等,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协护税组织的作用,营造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3.及时报送结算申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各税务分局要认真总结结算申报工作经验,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梳理和汇总并提交市局,并在每年9月20日前将拟提请稽查局重点稽查的名单、定额调整清册及转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名单、结算申报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纳税申报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纳税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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