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重申开支标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行[2012]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5
实施时间: 2012-4-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费用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行政成本控制,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从严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11]13号文件 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现重申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出国费等四项综合性开支标准(详见附件)。
  请各地、各部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各地必须在省级四项综合性开支标准之内,制订相应执行标准,凡现行标准超过省级标准的,必须及时予以修订,并在6月底前将四项综合性开支标准执行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综合性开支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部门领导离任审计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外事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会议费开支标准
  2.培训费开支标准
  3.差旅费开支标准
  4.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会议费开支标准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规定,其中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由省委、省政府召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由省直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省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批。
  三、一类、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办公厅主任审批。该类经费在省委或省政府会议经费中支出,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四、三类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五、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 注
  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六、各类会议列入政府采购,会议开支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各类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支付。
  附件2:
  培训费开支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43号)规定,培训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省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各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培训期间,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游览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中的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培训费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二、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部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省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三、培训费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培训点。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一律不能支付培训费。
  附件3:
  差旅费开支标准

  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和《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1]64号)规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如下: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类别
等级及标准 项目
 
职 务
普通列车
动车和
高铁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
标准(元)
一类
正副省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一等
舱位
头等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厅长以及
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
报销
一等座
二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二等座
三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省外200
省内150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二、交通费开支规定
  1.正、副省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动车和高铁一等座、高铁商务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2.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3.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4.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动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三、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1.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3.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住宿费开支规定
  1.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2.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3.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五、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当天不返回且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可凭飞机票、火车票及其他有效交通费凭证报销来回2天的伙食补助费和按2天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
  3.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4.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六、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七、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八、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九、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1.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2.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十、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十一、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1.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2.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3.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4.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附件4: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字[2001]110号)规定,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如下:
  一、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开支标准
  1.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中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2.出国人员一般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省级以及相当于副省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厅局级以及相当于厅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二、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公杂费开支规定
  1.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三、出国人员住宿费开支规定
  1.副省级以及相当于副省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标准详见《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财政部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暨民 2015/3/12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 财监[2014]19号 2014/7/2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 浙财行[2016]6号 2016/2/25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 衢财行[2016]2号 2016/3/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设立 青政办[2004]14 2004/7/2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严肃财经纪律制度执行情况 青财监[2016]4号 2016/2/2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浙财教[2012]29 2011/3/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 辽国税发[2000] 2000/7/17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2015/3/30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 青地税发[2014] 201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