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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21
实施时间: 2012-6-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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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金华市区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公布,现将有关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情况明确如下:
  1、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2012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350元[(45013÷12)×3×12%)]。
  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待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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