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4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9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特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9月1日起,在医疗行业启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住院和门诊两种,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住院或门诊业务,并且能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开票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新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已审批的医疗行业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医疗机构的挂号业务,使用通用定额发票。对于规模较小、无开票软件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或使用通用手工发票。
  本公告不适用于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票据的医疗机构。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门诊式样)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住院式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审批和执业管理 冀财综[2003]24 2003/3/2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 杭政函[2014]86 2014/5/2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 闽财社[2015]78 2015/11/25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规定 卫规财发[2002] 2002/9/20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 云财社[2002]11 2002/9/29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个所字[2 2001/12/27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71 2012/6/28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 苏卫财[2000]60 2000/8/25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2015/1/1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1/11/9